2012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川人身损害标准)

更新日期:2013-09-02

分类: 商务服务  > 法律咨询  > 合同纠纷

联系人:李英俊律师

联系电话:13980790988

公司名称:

2012年/2013年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计算用数据)
李英俊/成都律师

下列数据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除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 2011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2〕11号)的规定,2012年/2013四川省人身损害赔偿(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除工伤以外的其他人身损害)最新计算用数据(适用于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2013年5月1日后适用新一年的数据,到时另行公布)
201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899元
2011年四川省农民人均纯收入6,128.6元
2011年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696元
2011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4,675.5元
2011年四川职工平均工资31,489元
成都交通事故专业律师李英俊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法律咨询QQ:610122990 电话:(028)65850088
E-mail:lawyerliyingjun@vip.qq.com
李英俊律师个人网站http://www.86028lawyer.cn
阳光蓉城*大成都公益网http://www.scdpw.org
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因常在外办案,如需到所上面谈请先打13980790988预约)
成都市蜀汉路346号法典律师大楼(四川省高级法院斜对面)邮编:610036
李英俊律师提示:
(1)成都及德阳等地区实际计算过程中先扣出交强险12万元再按责任分摊,也就是医疗费加伤残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等累计在12万元以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1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责任分担;
(2)另外还应该考虑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成都地区叫未征地农转居)的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农村户籍人口收入来源于非农业或者居住在城镇的,可以要求按城镇标准赔偿);
(3)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超过诉讼时效后如对方拒绝赔偿将有可能导致索赔失败,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及时聘请本地或者周边地区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禁止其他网站或者个人全文照搬转发)
(李英俊律师提示:请不要全文照搬)